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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刑执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XX帅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帅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阜刑执字第00355号罪犯XX帅,男,汉族,1993年3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初中文化,现在安徽省阜阳市九龙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2月15日作出(2011)阜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XX帅有期徒刑五年。执行机关阜阳市九龙监狱于2014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XX帅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余刑,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为此,曾先后获得记功一次、表扬二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书证予以证实,并经过公示,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帅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11月4日止尚未执行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廷华代理审判员  陈东宝代理审判员  袁理想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郭连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