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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商初字第5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福德、黄爱芹、魏锡平、赵呈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福德,黄爱芹,魏锡平,赵呈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商初字第530-2号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青州市驼山中路3188号。被告魏福德。被告黄爱芹。被告魏锡平。被告赵呈香。本院在审理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魏福德、黄爱芹、魏锡平、赵呈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照(2014)青法商初字第53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的银行存款的冻结。审判员  王彦山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