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商初字第5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福德、黄爱芹、魏锡平、赵呈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福德,黄爱芹,魏锡平,赵呈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商初字第530-2号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青州市驼山中路3188号。被告魏福德。被告黄爱芹。被告魏锡平。被告赵呈香。本院在审理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魏福德、黄爱芹、魏锡平、赵呈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照(2014)青法商初字第53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的银行存款的冻结。审判员 王彦山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