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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康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蔺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康民初字第20号原告蔺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蔺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蔺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蔺某诉称,我于2009年12月20日经本村乔某介绍认识了云南籍女子杨某,杨某称云南有要彩礼的习俗,共计53000元,我家长把钱交到媒人乔某手中。2010年1月19日登记结婚,当天中午吃饭的时候,被告杨某慌称上厕所,就不见了,经多方打探未果,截止现在已经过去4年了,被告仍音信全无。为维护我的合法权利,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原告蔺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某村村委会证明,证人李某、孙某当庭作证。被告杨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12月20日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月19日登记结婚,当天中午原告即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分居已达四年之久。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婚后未在一起生活,也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某村村委会证明及证人李某、孙某当庭证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薄弱,结婚当日被告即出走,双方未共同生活,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分居已达四年之久,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蔺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蔺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维海审 判 员  XX平人民陪审员  马 军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吕 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