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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温商终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骆兴高与包秀杰、许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包秀杰,许兰英,骆兴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商终字第6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包秀杰。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兰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骆兴高。上诉人包秀杰、许兰英为与被上诉人骆兴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4)温乐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受理本案后,上诉人包秀杰、许兰英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包秀杰、许兰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俏审判员 潘海津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胡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