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山执标异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邴起晨与被执行人常志勇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邴起晨,常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山执标异字第4号案外人白山市嬴泽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法定代表人徐嘉悦,经理。委托代理人邵广岩,男,1980年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邴起晨,男,1964年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通化市东昌区。被执行人常志勇,男,1967年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白山市浑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邴起晨与被执行人常志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白山市赢泽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泽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在审查中,案外人赢泽公司于2014年4月9日提出书面的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赢泽公司提出书面的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白山市赢泽煤炭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强审判员 刘延民审判员 陈凤珍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范凌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