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商初字第0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东台市梁垛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XXX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梁垛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XXX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0180号原告东台市梁垛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在东台市梁垛镇政府路东侧(建管所内)。法定代表人潘春明,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广明,系原告会计。委托代理人高福喜,系东台市梁垛镇高柳村会计。被告XXX,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吴华,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市梁垛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告XXX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台市梁垛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于2014年4月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梁垛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台市梁垛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东台市梁垛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崔爱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清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