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民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德英与成都达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交大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英,成都达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交大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1816号原告李德英。委托代理人谢文刚,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尚科。被告成都达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5号。法定代表人黄世忠,经理。委托代理人赖勇,北京金城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莉莉,北京金城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交大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银河北街3号。法定代表人裘古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勇,北京金城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莉莉,北京金城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股权转让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英与被告成都达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成都交大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英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德英承担。审 判 长 李成春审 判 员 王晓钟人民陪审员 肖 冰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周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