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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孙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孙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乾民初字第00433号���告宋某某,女。被告孙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宋某某于2014年4月1日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宋某某撤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旭益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景 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