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民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孙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孙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乾民初字第00433号���告宋某某,女。被告孙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宋某某于2014年4月1日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宋某某撤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旭益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景 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