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洞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洞民初字第286号原告刘某某,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委托代理人黄明湖,男,洞口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3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黛群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唐梅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