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执字第4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苏州顺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顺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万时通电子(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执字第406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顺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澄北村湖滨路。法定代表人都承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万时通电子(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上兴镇上沛集镇茂盛街。法定代表人车文忠,该公司总经理。苏州顺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万时通电子(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溧商初字第6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万时通电子(江苏)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0日前向苏州顺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3025.92元。诉讼费用3535元由万时通电子(江苏)有限公司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万时通电子(江苏)有限公司欠外债较多,银行未查询到存款,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00元,余款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万时通电子(江苏)有限公司欠外债较多,已履行100000元,余款暂无履行能力。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溧阳市人民法院(2013)溧商初字第689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义务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贵香执行员 戴小娟执行员 李建伟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潘苏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