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刑执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赵建红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阜刑执字第00347号罪犯赵建红,男,1969年7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安徽省阜阳市九龙监狱服刑。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4日作出(2010)临刑初字第00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建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12年9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安徽省阜阳市九龙监狱于2014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建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请本院裁定对该犯减去余刑,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改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为此,曾先后获得表扬一次、记功一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书证予以证实,并经过公示,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建红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8月2日止尚未执行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廷华代理审判员 陈东宝代理审判员 袁理想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郭连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