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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明法民一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原告何锡祥与被告陈景聪、黄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锡祥,陈景聪,黄永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明法民一初字第287号原告何锡祥,男,汉族,1954年1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秀芳,女,汉族,1987年4月4日出生,系原告的女儿。被告陈景聪,男,汉族,1990年7月6日出生。被告黄永强,男,汉族,1988年5月18日出生。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蓝相胤,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何锡祥诉被告陈景聪、黄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权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锡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原告何锡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鸿瑾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林玲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