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双民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易礼成与王新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礼成,王新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双民初字第00331号原告易礼成。委托代理人王银成,新沂市双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新军。原告易礼成与被告王新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志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礼成的委托代理人王银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新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易礼成诉称:原告为被告打工两年,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3720元,被告于2012年1月22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资款13270元。被告王新军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易礼成为被告王新军在青岛、烟台等地打工。因工资款未付清,被告王新军于2012年1月2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到易礼成工资款壹万叁仟贰佰柒拾元整王新军2012.1.22。因欠款未还,原告遂起诉来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王新军欠原告易礼成工资款13270元,有被告王新军向原告易礼成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此款被告王新军应予偿还。被告王新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新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易礼成工资款13270元。案件受理费66元,由被告王新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陈志成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陆敬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