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知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宁波市北仑区农业技术培训学校百乐门酒家技术培训合同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宁波市北仑区农业技术培训学校百乐门酒家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仑知初字第5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农业技术培训学校百乐门酒家(组织机构代码:14428389-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镇农技弄*号。法定代表人:邵永久,该单位总经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音集协)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农业技术培训学校百乐门酒家(以下简称百乐门酒家)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王利民、被告百乐门酒家的法定代表人邵永久到庭参加诉讼。双方曾申请庭外和解,但未能达成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音集协起诉称:案外人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是音乐电视作品《GreatDay》、《爱就爱了》、《变脸》、《花样年华》、《没收你的爱》、《喝彩》、《女人》的著作权人,上述作品均收录在《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中。根据原告与该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收取使用费,以及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完整地收录了原告管理的上述部分作品供公众点播,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造成原告较大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GreatDay》等7首歌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并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700元。原告中国音集协为证明其诉称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正版光盘、《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附(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67号公证书)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对涉案《GreatDay》等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相应权利的事实;2.(2013)浙杭东证字第15594号公证书1份,用以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事实。被告百乐门酒家答辩称:被告经营的项目以跳舞为主,以前曲库中确实存有涉案歌曲,但已在2013年11月删除,平时并未播放原告诉称的涉案歌曲;被告系大众舞厅,经营规模小,位置偏僻,经营亏损,原告提出的赔偿损失价格亦无法律依据;如果要支付费用的话,被告只能接受1万元/年以内的价格。被告百乐门酒家未有证据提供本院。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1中的正版光盘质证称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证1中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附(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67号公证书)质证称真实性无法确认;证2质证称无异议。因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与原件核对无异,且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据此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案外人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是音乐电视作品《GreatDay》、《爱就爱了》、《变脸》、《花样年华》、《没收你的爱》、《喝彩》、《女人》的著作权人,该作品收录在《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中。2011年7月4日,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1份,约定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上述权利包括该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信托原告管理,在上述权利存续期间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原告行使。该公司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原告行使的权利。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收取使用费,以及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3年7月16日,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人员随同原告方代理人来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右手转进农技弄再向前150米左右,挂有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招牌的院子内的百乐门娱乐城,办理消费手续后进入该店指定的“VIP888”歌房。原告方代理人员使用该房内的点歌设备,先后点播了包括涉案《GreatDay》、《爱就爱了》、《变脸》、《花样年华》、《没收你的爱》、《喝彩》、《女人》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多首音乐电视作品,公证人员用数码摄像机对上述点播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对相关证据进行拍照,摄录结束后将其内容刻录成光盘。消费结束后并取得该店出具的号码0083086付款凭单1份,凭单上盖有“宁波市北仑区农业技术培训学校百乐门酒家财务专用章”的印章。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并出具了(2013)浙杭东证字第15594号公证书。经比对,公证书所附光盘中涉案的《GreatDay》等7首音乐电视作品与原告中国音集协权属证据中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内容一致。另查明,被告百乐门酒家成立于2011年7月14日,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舞会、卡拉OK演唱,零售;预包装食品,卷烟、雪茄烟零售(在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内经营)。一般经营项目:百货的零售。(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本院认为: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原告提供的合法出版物上登载了涉案的《GreatDay》等7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著作权人身份。本案原告系经批准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与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取得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及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也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因此,原告在本案中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著作权人授权的范围内提起诉讼。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被告百乐门酒家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营业场所内,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涉案的《GreatDay》等7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卡拉OK点播服务,侵犯了涉案7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财产权中的放映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提供其实际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本院将结合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类型、知名度、数量、被告的经营模式、营业规模、侵权情节等因素,综合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的数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农业技术培训学校百乐门酒家立即停止放映涉案作品《GreatDay》、《爱就爱了》、《变脸》、《花样年华》、《没收你的爱》、《喝彩》、《女人》,并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农业技术培训学校百乐门酒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28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8元,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农业技术培训学校百乐门酒家负担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 滢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张晓颖适用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著作权人包括: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第一款(十)项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第十条第二款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十一条第四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