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峨眉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黄友辉与王帅珍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友辉,王帅珍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峨眉民初字第662号原告:黄友辉,男,汉族,住丹棱县。被告:王帅珍,女,汉族,住峨眉山市。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黄友辉诉被告王帅珍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友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友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黄友辉负担。审判员 杨玉庆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章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