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雷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兴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甲,住兴隆县。2014年1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兴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于丽娟,河北瑞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贺少军,河北瑞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字(201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军辉、代理检察员潘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甲及其辩护人于丽娟、贺少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8日19时许,被告人雷某甲与雷某乙在蘑菇峪乡宋杖子村西山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撕打,雷某甲将雷某乙打伤。经鉴定,雷某乙为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公诉机关起诉的同时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雷某甲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贺少军、于丽娟的辩护意见为:一、被告人雷某甲当庭承认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二、被告人雷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且得到被害人谅解。三、被告人雷某甲主观恶性不深,且没有犯罪前科。综上,希望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8日19时许,被告人雷某甲与雷某乙在蘑菇峪乡宋杖子村西山因看守新发现溶洞值班问题发生口角后撕打,雷某甲将雷某乙打伤。经鉴定,雷某乙为轻伤。庭审后,被告人雷某甲与被害人雷某乙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雷某甲赔偿了被害人雷某乙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雷某乙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证实:2013年11月8日19时左右,我和雷某乙因为值班的事发生争执。雷某乙就拽住我的脖领,我将雷某乙摁在地上,他打我我也打了他。后来我们被拉开了。我看见雷某乙脸上流血了。二、被害人雷某乙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8日19时左右,我和雷某甲在值班的帐篷因为值班的事发生争执。我们骂完后,我就上床上休息去了,雷某甲用个东西打在我右眼上,当时就流血了。后雷某甲又打了我头部一下。三、证人证言。1、雷某丙证言证实:2013年11月8日19时左右我和雷某乙一起到发现的溶洞值班。到了值班地点,就听见帐篷里面打起来了。一会雷某甲出来了,我用手电一照,雷某乙在帐篷里躺着报警了,并看见雷某乙的脸上流血了。2、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8日19时左右,雷某甲与雷某乙在值班帐篷发生争执并打起来。我当时在帐篷外听见里面打架,就赶快找了个手电进去,看见雷某乙在床上趴着,脸上都是血,雷某甲在雷某乙身上趴着。我把两人拉开了。四、兴司鉴中心(2013)临鉴字第4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雷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五、出警光盘、询问光盘证实:本案出警、讯问视频情况。六、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受案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雷某甲系传唤到案。3、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雷某甲身份信息情况。被告人雷某甲提交如下证据:1、兴隆县蘑菇峪乡宋杖子村民委员会请愿书证实:被告人雷某甲没有犯罪前科,希望法院免除刑事处罚。2、残疾人证证实:被告人雷某甲为肢体残疾人。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雷某甲无违法犯罪记录。4、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雷某甲与被害人雷某乙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雷某甲赔偿了被害人雷某乙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雷某乙的谅解。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兴隆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雷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雷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李 玉审 判 员 冯常洋人民陪审员 孟 伟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晓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