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山民初字134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贺文国诉王兴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文国,王兴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山民初字1347号原告贺文国,男,46岁,汉族。被告王兴成,男,33岁,汉族。原告贺文国诉被告王兴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贺文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文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贺文国负担。审判员 李绍斌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芷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