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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刘绍兵与程秀国、艾永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绍兵,程秀国,艾永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0378号原告刘绍兵。被告程秀国。被告艾永芝。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绍兵与被告程秀国、艾永芝代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绍兵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程秀国、艾永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绍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绍兵撤回对被告程秀国、艾永芝的起诉。审判员  李先智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