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刘绍兵与程秀国、艾永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绍兵,程秀国,艾永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0378号原告刘绍兵。被告程秀国。被告艾永芝。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绍兵与被告程秀国、艾永芝代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绍兵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程秀国、艾永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绍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绍兵撤回对被告程秀国、艾永芝的起诉。审判员 李先智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