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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郭勋立与广州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勋立,广州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2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勋立,男,1951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大新路135号。法定代表人:梁锦胜,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汝大,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杨耀辉,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郭勋立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3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郭勋立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处理不当。申请人与教育公司在2001年12月至2002年5月合同期间,教育公司依法应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该公司没有为其缴交该费用。请求法院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被申请人教育公司答辩称:教育公司实际上只是借用郭勋立的资格证书。其公司系事业单位,当时并无参加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按照聘用协议教育公司无需负担郭勋立的医疗保险费用;教育公司已经按照社保机构的意见支付了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因此,教育公司无需再为郭勋立支付其他款项。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社保补缴的问题。社保由谁补缴以及具体补缴的数额应由相关职能部门确定。本案中,社保部门已就涉案问题出具《稽核整改意见书》,责令教育公司向郭勋立支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至于该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数额多少以及是否足额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审定,并非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据此,原审法院驳回郭勋立的起诉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郭勋立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郭勋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勋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学辉审 判 员  孙桂宏代理审判员  蓝中伟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