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民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裴凤昌、孟宪海与孔德锁、高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裴凤昌、孟宪海,孔德锁、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保字第42号申请人:裴凤昌、孟宪海被申请人:孔德锁、高磊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孔德锁驾驶的肇事车辆(车辆所有人系被申请人高磊),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的理由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为防止该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孔德锁驾驶的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识别代码:LVBV7PEC4DW0655799)于曲阜市交警大队停车场。申请人应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运娟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