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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市法刑减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贾志华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志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晋市法刑减字第113号罪犯贾志华,男,199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8日,被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以(2010)祁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现在山西省沁水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山西省沁水监狱向本院提出对罪犯贾志华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执行机关考核认为,罪犯贾志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到课率100%,各科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出勤率99.8%,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多次,悔改表现突出。本院审核认为可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志华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代理审判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王 赢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任军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