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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民四终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振红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华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文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振红,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华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刘文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四终字第5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红,男,1974年7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定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利,女,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宗继仙,女,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华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敬义,董事长。原审被告刘文军,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李振红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华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文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3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振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李振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振红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572元,减半收取1786元,由上诉人李振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红振代理审判员  王 雷代理审判员  邢彦堂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小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