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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青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詹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丽青刑初字第1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某。2014年1月27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4)10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到���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20日晚17时许,被告人詹某在和蒋某等朋友吃饭时喝了两瓶多大瓶的雪花啤酒。在18时40许,被告人詹某驾驶着牌号为浙k×××××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青田县六东线27km+400m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84mg/100m1。后被告人詹某被带至青田县人民医院依法提取血样,经丽水市大众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02mg/m1,高于醉酒驾驶0.8mg/ml的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詹某的身份信息、前科查询记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侦查报告、呼气酒精测试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蒋某的证言,丽水大众司法鉴定所(2014)毒检字第0064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楼伟标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季姿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