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崔向冬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甲,李某甲,崔向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沧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甲,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系被害人钱某乙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女,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害人钱某乙之母。委托代理人孙杰,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崔向冬,男,汉族,1992年2月14日生,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北省河间市。2013年8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辩护人陈伟,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沧检未刑诉(2014)第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向冬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文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钱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杰、被告人崔向冬及其辩护人陈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5日晚,被告人崔向冬受高万振指使,伙同高晓林、吕振强、张长海等人将顾朝朝在家中挟持到高万振家中,途中高晓林、吕振强对顾朝朝进行殴打,后高晓林将顾朝朝捆绑到高万振家并让张长海、崔向冬看管,高万振带领高晓林等人去寻找钱某乙未果。后被害人钱某丙和赵某某、肖某某(女)来到高万振家,高万振得知后带人返回家逼问钱某乙是否和顾朝朝偷了他家东西,钱某乙否认,于是高万振指使崔向冬和高晓林、吕振强、张长海、薛中学、高杨杨(在逃)使用棒球棍、木棍、水管、铁锨把、电棍等物品对钱某乙进行长时间多次殴打。2月6日下午,被害人钱某乙因钝状物体作用致两小腿胫腓骨骨折、体表多处软组织挫伤引起肺栓塞死亡。为支持指控内容,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公安机关物证检验报告、尸体检验鉴定书、勘查笔录及视听资料等证据。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崔向冬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崔向冬的刑事责任;要求判令崔向冬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一百万元。被告人崔向冬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崔向冬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被告人崔向冬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5日晚,被告人崔向冬受高万振指使,伙同高晓林、吕振强、张长海等人将顾朝朝从家中挟持到高万振家中,强迫顾朝朝承认曾到高万振家盗窃,途中高晓林、吕振强、崔向冬等人对顾朝朝进行殴打,顾朝朝被迫称曾伙同钱某乙等人盗窃。高晓林将顾朝朝捆绑到高万振家并让张长海、崔向冬看管,高万振带领高晓林等人去寻找钱某乙未果。后被害人钱某丙和赵某某、肖某某(女)来到高万振家,高万振得知后带人返回家逼问钱某乙是否和顾朝朝偷了他家东西,钱某乙否认,于是高万振指使崔向冬和高晓林、吕振强、张长海、薛中学、高杨杨(在逃)使用棒球棍、木棍、水管、铁锨把、电棍等物品对钱某乙进行长时间多次殴打。2月6日下午,被害人钱某乙因钝状物体作用致两小腿胫腓骨骨折、体表多处软组织挫伤引起肺栓塞死亡。另查明,因被告人崔向冬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的上述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9771元(被害死者钱某乙的丧葬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梁某某(河间市卧佛堂卫生院副院长)证明,2013年2月6日凌晨一个二十多岁的男子来院就医。因伤情严重就让病人去别的医院治疗,中午病人又被送回卫生院。医生按照病情给病人治疗,14时多发现病人已经死亡。其证言并有受案登记表可予佐证。2、被告人崔向冬供述,2013年2月5日,高万振说晚上去找人。当天晚上,高万振开一辆面包车接上崔向冬和高晓林,当时车上还有吕振强。又接上张长海就去找顾朝朝了。把顾朝朝叫到面包车上,高万振问他是否偷东西了,顾朝朝否认,崔向冬和张长海、吕振强摁着顾朝朝,高晓林用电棒电顾朝朝的嘴,崔向冬和张长海还用拳头打了顾朝朝。顾朝朝说是钱某乙偷的高万振家的东西。高万振开车回家,高晓林用电线把顾朝朝捆在暖气管上,崔向冬在家看着顾朝朝,高万振拉着高晓林等人去找钱某乙。一会高万振等人回来,没有找到钱某乙,又问顾朝朝偷东西的还有谁,顾朝朝说还有孙建,高万振开车拉着崔向冬等人带顾朝朝去找孙建。到了孙建家找寻未果,高晓林就踹了孙建的爸爸一脚。回来路上高杨杨打电话说钱某乙去高万振家了,高万振开车回家后,钱某乙、赵某某、高杨杨、薛中学及一个女的在客厅里。高万振和高晓林就问偷的东西在哪里,钱某乙否认并骂街。高万振让别人摁着钱某乙,他用电棒电钱的嘴,钱某乙一蹬腿踹着高晓林了,高晓林先用电棒电钱某乙的嘴和身上,又用拳头巴掌地打钱某乙,钱某乙想动手,张长海等人拿着腰带往钱某乙身上打,一会钱某乙脑袋破了。高万振就说把钱某乙弄到院子去,张长海去车上拿出棒球棍和砍刀来到院子里,张长海把砍刀给崔向冬,他自己用棒球棍了。高万振又问钱某乙偷的东西在哪里,钱某乙承认了,说在他家东屋放着。崔向冬和张长海看着钱某乙,高万振开车拉着高晓林等人去找东西。钱某乙试图跑被追了回来,张长海用棒球棍、崔向冬用扫帚把打了钱某乙两下。过了一会高万振他们回来了,没有找到东西。高万振又问钱某乙,钱某乙老不说,大伙又打。崔向冬用砍刀拍钱某乙的屁股、用扫帚把打了钱某乙几下。高晓林、吕振强、张长海也都打了。一会后,钱某乙说偷的东西在他家地窖,高万振又带着高晓林等人去找了一趟东西。期间钱某乙又跑过一次,追回来后崔向冬和张长海又打了钱某乙几下,吓唬他别跑。一会高万振等人回来,还是没有找到被偷的东西。除了高万振、薛中学、高杨杨,其余的人又打了钱某乙一顿。随后赵某某、顾朝朝也打了。后来发现钱某乙的腿、脑袋上有血,高万振、崔向冬等人就把钱某乙送卧佛堂卫生院了。大夫经检查让转院,崔向冬和高万振等人把钱某乙送到河间市医院,后在高万振主持下没办出院手续拉着钱某乙回卧佛堂卫生院。下午卫生院在给钱某乙输液时,钱某乙死亡。3、另案处理的被告人高万振供述,2013年2月2日高万振家被盗两次,怀疑是顾朝朝干的。2月5日20时30分钟左右,高万振召集高晓林、崔向冬、张长海及吕振强,准备了一根电棒,开面包车到了顾朝朝家,将顾朝朝叫到车上开车走。顾朝朝否认偷东西,高晓林就用电棒电他,后来顾朝朝承认他和孙建、钱得、王宁、钱某乙等人偷的。几人把他放到高万振家让崔向冬看着,高万振和高晓林等人去找钱某乙未果,又去孙建家。高杨杨打电话说钱某乙和赵某某去了高万振家,几人就回去。进客厅后高晓林和钱某乙二人厮打在一起,钱不承认偷东西。高晓林一开始用电棒电钱某乙的嘴,后来用棒球棍打小腿,还用小孩坐的折叠椅拍钱某乙的脑袋,接着有人摁着钱某乙,高万振用电棒杵了钱某乙脸几下,又顺手打了他脸几巴掌。高晓林把钱某乙拽到当院,他们几个就用皮带抽、用木条、墩布把、扫帚、棒球棍等打了钱某乙三四次。钱承认他偷了,偷的东西在他家东屋放着。钱某乙说还有赵某某的事,赵某某和顾朝朝都打了钱某乙。高万振和高晓林等人又去了钱某乙家,没有发现被盗的物品。回来后他们几个又用东西打钱,具体怎么打的记不清了。钱某乙说东西在他家东屋埋着呢,高万振和高杨杨、薛中学再次去了钱某乙家,跟他的家人说了此事,但翻了半天也没找到东西。回家后见钱某乙在地上躺着,头上流血了。高万振等人把他抬上车送到卧佛堂卫生院,医生让转院去河间市医院治疗。河间市医院的大夫说近期内做不了手术,2月6日下午高万振等又把钱某乙拉回卧佛堂卫生院,该院联系沧州医生说第二天上午做手术。但当天下午16时许钱某乙死了。整个过程中,高晓林、崔向冬、张长海三个人打得最厉害。4、另案处理的被告人高晓林、吕振强、张长海供述与高万振供述基本一致。5、另案处理的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013年2月5日22时左右,钱某乙领赵某某和肖某某到了高万振家,当时只有高杨杨在家。一会儿,高晓林带几个人进屋,一个小男孩(即顾朝朝)指认钱某乙在高万振家偷东西,钱某乙不承认,高晓林就解下腰带抽钱某乙的脑袋,二人厮打起来。一帮人围着钱某乙打,有人用电棒电钱某乙的嘴,顾朝朝踢钱某乙上身并说钱某乙害了他。有人问钱某乙偷的电脑放到什么地方了,并把钱某乙拽到院子里打,赵某某和肖某某没敢出去。大约二十分钟后,有人说钱某乙招了,并说有赵某某的事,赵某某出去也打了钱某乙。十几分钟后,高万振说带钱某乙上医院。6、另案处理的被告人顾朝朝供述,2013年2月5日21时30分左右,高万振领人到顾朝朝家强行把顾朝朝带到他们车上,车上有高万振、高晓林、崔向冬及另外几个人。上车后他们直接用电棒电顾朝朝,同时追问是否偷高万振家东西了,顾朝朝被打得没法了只好承认,并说同时偷的还有钱某乙、孙建、王宁等二十来个人,这样他们才不打。顾朝朝被拉到高万振家用铁丝捆在暖气片上,高万振他们出去一会又回来,拉着顾朝朝去找孙建,没有找到。回去后钱某乙已经在高万振家,他不承认偷东西,他们就开始打钱,后把钱某乙拽到院里,用棒球棍、拖布把等东西打,还有人用砍刀拍、用暖气管子打,还有人往钱某乙的手指上钉竹签,直到钱某乙承认了才不打。赵某某用棒球棍打了钱后背几下,顾朝朝用腰带和棒球棒打了钱某乙。随后高万振等人因没找到被盗的东西又两次殴打钱某乙。他们见钱某乙脑袋上流血、腿骨折了,高万振叫着人们把钱某乙抬上车送往卧佛堂卫生院,随后又转到河间市医院。打的具体过程中,崔向冬用棒球棍打钱某乙的身上,用腰带抽、用砍刀拍。7、证人肖某某证明,她和钱某乙是朋友,2013年2月5日晚她俩及赵某某一起吃饭。饭后钱某乙带她二人去村里一家,当时只有一个男子在家。随即过来好几个人,有的拿着砍刀、棍子,还有一个小孩(即顾朝朝)被反绑着手。那些人问钱某乙是否偷了电脑,钱否认,他们就动手打钱某乙,用手打、用腰带抽、用电棒电,钱某乙就是不承认。后来钱某乙被拽到院子里打。后来钱某乙承认偷了东西,还说了藏东西的地方,并说赵某某和他一起偷的东西。赵某某说钱某乙冤枉他,并从屋里出去了。几个人去找东西,一会回来说没有找到,他们又打钱某乙。不久他们把钱某乙抬上车拉着上医院了。8、证人李某甲证明,2013年2月4日,她儿子钱某乙从外地打工回来。2月5日高晓林和另外两个年轻男子到她家院里找钱某乙,并在她家屋里到处翻东西。高晓林还说“你也知道我们是干什么的,你要是找不回钱某乙,就等着给他收尸吧”。他们还把钱某甲叫醒问钱某乙的去向。她当时害怕了就给女儿钱金丽打电话找钱某乙。22时多,高万振、高晓林和高杨杨到她家,高万振说钱某乙在刑警队承认偷东西了,警察让他们来翻找赃物,把她家都翻得挺乱他们又走了。23时30分左右,高万振、高杨杨还有一个人来她家又翻东西,并用铁锹在东配房东南角挖了半人深的大坑,也没找到东西。9、证人钱某甲证言与李某甲证言基本一致。10、证人钱金丽证明,她是钱某乙的妹妹。2013年2月5日21时多她母亲李某甲打电话让找钱某乙,她给钱某乙打电话告诉他。11、证人孙全福证明,2013年2月5日晚上,高晓林和另外五六个男的到孙全福家找孙建,他们还带着一个小孩。孙全福说孙建没在家,高晓林冲孙全福脑袋打了一拳,踹了肩膀一脚,他们就走了。12、证人寇录庚证明,2013年2月5日,寇录庚在卧佛堂镇卫生院急诊室值夜班。6日凌晨1点钟左右,钱某乙被人送往医院,寇录庚发现钱某乙双小腿骨折,就建议转院治疗,那些人就把钱某乙拉走了。13、证人彭某某、黄某某(均系卧佛堂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的证言与寇录庚证言基本一致。14、证人李某乙(河间市人民医院骨外二科医生)证明,2013年2月6日凌晨李某乙接诊过钱某乙。经检查,发现病人左小腿胫腓骨骨折,右小腿腓骨骨折。经术前检查安排当天手术,结果送病人的人不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8点多又发现病人及家属已经自行离院了。15、证人张某甲(卧佛堂镇医院医生)证明,2013年2月6日中午前,张某甲接诊了钱某乙,检查后发现脑袋包扎着,两小腿骨折用夹板固定。张某甲建议转院但钱某乙不说话,就按照病人病情及送病人来的人要求,开了头孢哌酮舒巴坦和甘露醇,输液至14时多钱某乙死亡。16、证人钱庆林证明,2013年2月4日前钱某乙一直在外地打工,中间没有回过家。17、证人钱某丁、张某乙证言与钱庆林证言基本一致。1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高万振家照壁南侧、大门槛向北620厘米、距东墙266厘米处地上有6.1×5×3.5厘米的方木棍一段,一头为断茬。照壁北侧为东配房,靠东配房西南角处有长74厘米的断把铁锹一根(提取)。院内的南部地上有部分未融的积雪,院中部距东墙800厘米、距南墙400厘米处地砖上150厘米×120厘米范围内有片状血迹(提取)。院内南墙下东部为煤堆,煤堆西侧、距院东墙650厘米处地上有长55.5厘米、直径3.5厘米有血迹附着的木棍一段(已提取)。该处向西280厘米处靠墙堆放的杂物中有直径3厘米、长39厘米、37厘米、25.5厘米缠绕深棕色塑料膜的木棍三段(提取);直径3.5厘米、长27.5厘米、28厘米有血迹附着的木棍2段(提取)。该处向西180厘米处,靠墙堆放空酒瓶等杂物中,有35厘米×5厘米×3.5厘米方木棍1段(提取)和长118厘米、包有保温层的管件1根,保温管外层有血迹附着(提取)。院内西配房南间为洗手间,该屋内顶南墙、靠东墙放有洗衣机,洗衣机北侧的工具箱内放有瓦刀、军用斧等工具(提取)。西配房北间为大通间,该屋内南部堆放杂物,中部摆放餐桌椅,西北角处放有电脑桌。院内北房五间,东一屋卧室内顶东墙靠北墙为衣柜,西侧柜门开启。西北角地上放有电视机、水盆、电水壶等物。靠东墙中部为梳妆台,顶东墙、靠南墙为双人床,床西靠西墙为婴儿床,屋南窗西扇对应的外层塑料布上有60×45厘米范围的开口,卧室有防盗隔山门与客厅相通。东数第二三屋为通间客厅,屋内靠西墙中部为电视墙,靠北墙放有沙发一组,电视向东55厘米处斜放玻璃茶几1张,茶几东侧地上有绿色电线一段(提取),茶几南侧的穿衣镜下地上有绿色电线一段(提取)。该屋地面上有多量尘土、泥块、烟头等物。距东墙360厘米、距南墙235厘米处地上有滴落状血迹(提取),该处南侧地上280厘米×175厘米范围地上有少量点状血迹(提取地面挂历上点状血迹)。茶几西侧的小垃圾桶内有玻璃水壶、水杯碎片、垃圾桶北侧地上有少量玻璃碎片。客厅东南角处靠东墙放置鞋架,鞋架西侧地上有绿色海棉拖把1个(提取)。北房东数第四五间均为卧室,室内东配房为厨房。现场提取:院内地上血迹一处、北房客厅地上血迹一处、北房客厅地面挂历上血迹一处、附着血迹的管件一根、院内照壁北侧墙角铁锨一把、院南墙下地上木棍一根、院南墙下地上方木一根、院南墙下地上缠绕深棕色塑料膜的木棍3根、海绵头拖把1根、客厅西部地上绿皮铜芯电线2根、西配房南间工具箱内瓦刀1把、西配房南间工具箱内军用斧一把。1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钱某乙家南配房东侧有闲房一处,北房共七间,南配房两间,东西配房各两间,砖木结构。钱某乙家东一屋为厨房,中间墙将屋分为南北两间,无异常。东二屋为卧室,中间墙将屋分为南北两间,南间南侧为炕。东配房南间为杂物间,地上杂乱放有纸箱,屋东南角纸箱下侧有坑一个,坑东侧有铁锹一把,坑东西两侧土堆,坑南有砖堆。20、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8月26日,被告人崔向冬准确指认河间市卧佛堂镇卧佛堂五分村高万振家北房客厅、当院为殴打钱某乙的地点。21、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10月29日,被告人崔向冬在5根不同水管中(其中在高万振家提取的水管为2号),辨认出2号水管即为高晓林殴打钱某乙所用的水管。22、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2月7日8时10分,钱某甲在河间市卧佛堂卫生院内对涉案尸体认真仔细辨认一遍后,指出死者就是其儿子钱某乙。23、住院病案证明,钱某乙在河间市人民医院、卧佛堂镇卫生院检查治疗及死亡情况。24、河间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检验对象:钱某乙尸体,尸长170厘米。左侧胫腓骨可及骨擦感及骨擦音;右侧腓骨可及骨擦感及骨擦音。肛周可见大便附着,尿道外口有分泌物溢出,尸斑呈暗紫红色,分布于尸体背部未受压部位。左顶部有1.5厘米×1.7厘米皮下出血,后顶部有3.5厘米、1.5厘米缝合创口,2×0.5厘米未缝合创口。顶枕部有7×6厘米皮下出血伴1×0.3厘米、1.8×0.1厘米表皮剥脱,1.5×1.5厘米、0.8×0.5厘米创口,创缘不齐。左枕部有4.5×4厘米皮下出血。右前额有1.5×1厘米表皮剥脱。右额颞有12.5×0.5厘米不规则皮下出血。右眼外眦向外2厘米处有5×2.5厘米表皮剥脱。右侧鼻唇沟处有3×0.3厘米表皮剥脱、2.5×2厘米皮下出血。上唇肿胀伴0.8×0.5厘米、1×0.8厘米表皮剥脱,内侧有3.5×3厘米粘膜下出血;下唇有2.5厘米×1厘米、1.5厘米×0.1厘米表皮剥脱,内侧有5×4厘米粘膜下出血。下颌有6×2.5厘米皮下出血、1.5×1厘米、2.5×0.9厘米表皮剥脱。右颈前有0.6×0.5厘米表皮剥脱。胸骨柄下方1.3厘米处有2.5×2厘米皮下出血。腰骶部6×5厘米范围内有多处条、点状表皮剥脱,大者2×0.6厘米,小者0.2×0.1厘米。左上臂自肩经肘至腕关节有50×20厘米皮下出血。左手背部有5×9厘米皮下出血伴1.3×0.7厘米表皮剥脱。左手大鱼际处有4.5×3厘米表皮剥脱。左手中指近节背侧有0.3×0.3厘米表皮剥脱。中节背侧有0.4×0.5厘米表皮剥脱、0.7×0.5厘米皮瓣创。环指中节有1.1×0.7厘米皮瓣伤。左手食指、中指甲缘处出血。右上臂下段背侧经肘至腕关节上方4厘米处有29×15厘米皮下出血;右手背部有4.5×7厘米皮下出血伴0.7×0.1厘米表皮剥脱。右手大鱼际处有6×3.5厘米皮下出血。左大腿中段外侧有2×1.5厘米皮下出血;左大腿下段外侧有15.5×12厘米皮下出血;左小腿前外侧及后侧有33×36厘米皮下出血。右大腿中段内侧有6×7厘米皮下出血。右小腿广泛性出血,范围29×36厘米,前侧有1.5×1厘米创口,深达骨质。右外踝处有5.1×4厘米表皮剥脱,右足背外侧缘有1.9×1厘米表皮剥脱,足背部有11×12厘米皮下出血。解剖检验:剖开头皮,右顶部有8×5.5厘米皮下出血,右枕部有12×4.5厘米皮下出血。两侧颞肌未见出血,颅骨无骨折,打开颅腔,硬膜无破裂,未见硬膜外、硬膜下出血,未见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组织未见损伤,颅底未见骨折。剖开颈胸腹部,左颈部有6×3厘米皮下出血,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未及骨折,胸骨柄平二三肋处有3.5×1.5厘米软组织出血,左侧第五六肋间有4×2厘米肌肉出血。胸骨、肋骨未见骨折,腹部皮下、肌层未见出血。打开胸腹腔,气管、支气管内少许反流食物,两肺淤血水肿,被膜下可见点状出血,心表面脂肪组织浸润,上腔静脉、右心房、心室、肺动脉内可见条索状凝血块。腹腔脏器未见外伤性改变。切开左肘部,皮下广泛性出血,肘关节处未见骨折。切开左小腿,皮下广泛性出血,胫腓骨下段骨折。切开右小腿,皮下广泛性出血,可见腓骨下段骨折。提取:十指指纹、双手掌纹。提取尸体血、十指指甲备检DNA。提取部分肝、胃组织、胃内容及心血送毒物检验。提取脑、心、肺、肝、肾、胰、脾、唇部组织送病理检验。毒物检验:送检钱某乙的心血、肝脏、胃壁、胃内容中均未检出常见有机磷农药、常见碱性安眠药及毒鼠强。病理诊断:肺脏脂肪栓塞,血管内白细胞反应,灶性肺水肿及代偿性肺水肿;肾脏集合管少量蛋白管型;大脑轻度水肿,肝细胞轻度水肿,肾小管水肿;肝脏、肾脏、脾脏呈贫血改变;口唇皮肤局部表皮细胞呈极化改变,皮下出血明显。论证:根据案情及检验所见,1、死者钱某乙的心血、肝脏、胃壁、胃内容中均未检出常见有机磷农药、常见碱性安眠药、毒鼠强成分,可排除上述毒物中毒死亡;2、钱某乙唇部损伤,经病理组织学检验呈极性改变,结合案情分析,电击可以形成;左手食指、中指甲缘处出血,损伤轻微,系非致命伤;3、钱某乙的两小腿胫腓骨骨折、体表多处软组织挫伤,符合钝状物体作用所致;解剖见两肺淤血水肿、肺表面点状出血、心房心室血凝块;病理组织学显示,肺脏脂肪栓塞,血管内白细胞反应,灶性肺水肿及代偿性肺水肿;肾脏集合管少量蛋白管型;大脑轻度水肿,肝细胞轻度水肿,肾小管水肿;肝脏、肾脏、脾脏呈贫血改变,钱某乙符合钝状物体作用致两小腿胫腓骨骨折、体表多处软组织挫伤引起肺脂肪栓塞死亡。鉴定意见:综上所述,钱某乙符合钝状物体作用致两小腿胫腓骨骨折、体表多处软组织挫伤引起肺脂肪栓塞死亡。该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并有理化检验报告可予佐证。25、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生物物证鉴定书证明,送检的“高万振家院内距东配房8米距南墙头4米处血迹”、“高万振家客厅地面挂历上血迹”、“套有保温管的管件(保温管上有血迹附着)上血迹”、“铁锹(折断,顶端有血迹附着)上血迹”检出钱某乙DNA的可能性大于99.9999%。26、河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顾朝朝的损伤属轻微伤。27、到案经过及侦破报告显示抓获崔向冬的经过。2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崔向冬出生于1992年2月14日;被害人钱某乙出生于1990年10月2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甲出生于1965年10月6日,李某甲出生于1966年10月1日。29、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户籍证明资料,证实二原告人与被害人钱某乙系父母子女关系.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向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因被告人崔向冬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19771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主张的其他民事赔偿项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崔向冬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经查,被告人崔向冬积极参与伤害被害人钱某乙,多次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该事实有其本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另案处理的其他被告人供述可以证明,被告人供述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崔向冬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崔向冬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经查,崔向冬虽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但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辩护人据此要求对被告人崔向冬从轻处罚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被告人崔向冬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向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28年8月25日止)二、被告人崔向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甲、李某甲丧葬费19771元,并与另案处理的被告人高万振、高晓林、吕振强、张长海、赵某某、顾朝朝互负连带责任。(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李胜利代理审判员 李美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九思时间跨天。需要说清。时间跨天。需要说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