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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沛朱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鹿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朱民初字第00078号原告鹿某,农民。被告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鹿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鹿某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鹿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某撤回对被告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鹿某负担。审判员 居 梅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杜文杰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