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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执字第067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靳珊珊与天津市宏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珊珊,天津市宏信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辰执字第0670号申请执行人靳珊珊。被执行人天津市宏信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经济开发区双源道18号。法定代表人刘春峰,经理。申请执行人靳珊珊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宏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仲裁字(2013)第0421号劳动仲裁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闻 娣代理审判员  王天华代理审判员  吕正才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