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永岩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永岩民初字第116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金建禹。被告: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其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晓东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卢利广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