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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永岩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永岩民初字第116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金建禹。被告: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其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晓东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卢利广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