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资诉中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曹世才与被告刘梅军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世才,刘梅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诉中保字第47号原告曹世才。被告刘梅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世才与被告刘梅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刘梅军在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存款9.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梅军在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存款9.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薛 丹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唐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