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郝佳佳与叶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佳佳,叶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683号申请执行人郝佳佳,女,1973年5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叶静,女,1961年3月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郝佳佳与被执行人叶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一终字第5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郝佳佳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将被执行人叶静名下的座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轩辕东路22-6号盟科时代F栋2单元1601室房产变更至申请执行人郝佳佳指定的滕宏伟名下,申请执行人承担执行费500元,故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一终字第58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姜晓明审判员 于文彬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蔡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