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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仑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某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甬仑刑初字第261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4)1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起,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在本区新碶街道星阳村徐贺家282号内开办非法个体诊所,从事治病、配药、输液等医疗活动。期间,被告人陈某因非法行医分别于2013年4月18日、2013年11月18日被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其后,被告人陈某于2013年11月下旬又继续非法行医,直至2014年1月20日被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局再次查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局移送的行政执法证据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陈述笔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问娟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刘晓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