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民一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民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桦民一初字第405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董 慧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冷文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