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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民一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民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桦民一初字第405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董 慧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冷文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