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民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温小花与陈德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小花,陈德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初字第1527号原告温小花,女,汉族,1988年10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陈德富,男,汉族,1984年12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小花诉被告陈德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小花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巧玲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邱武全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