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武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504号原告武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武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武某某承担。审判员 彭明宏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孙云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