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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武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504号原告武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武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武某某承担。审判员  彭明宏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孙云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