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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初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0491号原告王某,女,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欣,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森,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79年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通知原告王某于2014年4月9日到庭,但原告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长  冯建利审 判 员  王晓萤人民陪审员  谢翔天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陆天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