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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民三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李晓斌与冷喜军、李俊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晓斌,冷喜军,李俊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民三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斌,男,1973年3月24日生,汉族,工人,住镇赉县。委托代理人高军,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慧,女,蒙古族,1969年12月2日生,住镇赉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冷喜军,男,1971年6月15日生,汉族,警察,住镇赉县。委托代理人汤长春,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俊娟(系冷喜军妻子),女,1970年3月12日生,汉族,教师,住镇赉县。委托代理人冷金广,男,汉族,1942年2月28日生,住镇赉县。上诉人李晓斌、冷喜军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赉县人民法院(2013)镇民一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晓斌的委托代理人高军、李慧,上诉人冷喜军及委托代理人汤长春,被上诉人李俊娟的委托代理人冷金广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镇赉县人民法院(2013)镇民一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镇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照斌审 判 员  姜文林代理审判员  苏 波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春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