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民三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李晓斌与冷喜军、李俊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晓斌,冷喜军,李俊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民三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斌,男,1973年3月24日生,汉族,工人,住镇赉县。委托代理人高军,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慧,女,蒙古族,1969年12月2日生,住镇赉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冷喜军,男,1971年6月15日生,汉族,警察,住镇赉县。委托代理人汤长春,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俊娟(系冷喜军妻子),女,1970年3月12日生,汉族,教师,住镇赉县。委托代理人冷金广,男,汉族,1942年2月28日生,住镇赉县。上诉人李晓斌、冷喜军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赉县人民法院(2013)镇民一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晓斌的委托代理人高军、李慧,上诉人冷喜军及委托代理人汤长春,被上诉人李俊娟的委托代理人冷金广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镇赉县人民法院(2013)镇民一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镇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照斌审 判 员 姜文林代理审判员 苏 波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春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