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民一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甲乙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一初字第314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8月28日生,汉族,威县人,农民,现住本村。被告李某某,男,1990年10月17日生,汉族,威县人,农民,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缩减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庆铎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郭新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