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芮作福申请执行洪作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芮作福,洪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芮作福,男,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洪作华,男,汉族,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芮作福与被执行人洪作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1997)商经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传国执行员 黄 影执行员 冯郁峰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德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