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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培云诉被告王秀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培云,王秀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349号原告陈培云,男,199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金华乡潘营村大陈庄**号。委托代理人刘长顺,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王秀英,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安子营乡王洼村小赵庄。原告陈培云诉被告王秀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无法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应诉手续,致使本案无法审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目前的居住地,导致本院不能通知被告应诉,属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培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叶俊凡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于林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