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培云诉被告王秀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培云,王秀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349号原告陈培云,男,199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金华乡潘营村大陈庄**号。委托代理人刘长顺,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王秀英,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安子营乡王洼村小赵庄。原告陈培云诉被告王秀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无法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应诉手续,致使本案无法审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目前的居住地,导致本院不能通知被告应诉,属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培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叶俊凡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于林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