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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皇民三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任彦与华商晨报社、辽宁省归国华侨联合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彦,华商晨报社,辽宁省归国华侨联合会,任永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皇民三初字第264号原告任彦,女,1954年1月27日出生,满族。委托代理人高志成,系辽宁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商晨报社,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1756382-7。法定的代表人许丽,系该报社总编辑。委托代理人王威、夏辉,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省归国华侨联合会,组织机构代码证:00110040-9。法定代表人王之锋,系该联合会主席。委托代理人刁贵春、牛睿,系该联合会工作人员。被告任永兴,男,1931年4月24日出生,满族。委托代理人李丽,女,1960年6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彦诉被告华商晨报社、被告辽宁省归国华侨联合会、被告任永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二0一四年四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5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87元,由原告承担288元。审 判 长  吴 涛审 判 员  戴春荣人民陪审员  张锦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康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