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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新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卢宁与郭剑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宁,郭剑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新民初字第89-1号原告卢宁。委托代理人张斌。被告郭剑虹。委托代理人耿龙国,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宁与被告郭剑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肖丽容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小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