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新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卢宁与郭剑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宁,郭剑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新民初字第89-1号原告卢宁。委托代理人张斌。被告郭剑虹。委托代理人耿龙国,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宁与被告郭剑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肖丽容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小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