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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法执二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道涂大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排除妨害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道涂大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道涂大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道涂大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涂东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法执二字第0009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道涂大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涂从楚,组长。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道涂大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涂光贤,组长。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道涂大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涂崇响,组长。上列三名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涂光绪,男,195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系涂大村村支部书记兼主任。被执行人涂东方,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42011619730828803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道涂大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第四村民小组、第六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涂东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经执行程序通知、公告,并做被执行人工作,在本院主持召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执行工作会上,被执行人涂东方承诺返还占用涂大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第四村民小组、第六村民小组所有的涂大塘,并放弃该鱼塘内的财产。据此,被执行人涂东方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新文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成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