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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建执刑财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建德市明峰工艺品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明峰工艺品有限公司,建德市明峰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建执刑财字第110号被执行人建德市明峰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静明。被执行人建德市明峰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静明。被执行人建德市明峰工艺品有限公司、建德市明峰家纺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建刑初字第57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4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建德市明峰工艺品有限公司、建德市明峰家纺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杭建执刑财字第110号案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学青人民陪审员  黄春萍人民陪审员  周永彬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