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学峰与被告张春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峰,张春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449号原告李学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县。被告张春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学峰与被告张春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高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7元,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李学峰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高 艺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丁延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