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行初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顾虎冬与盐城市劳动社会保险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虎冬,盐城市劳动社会保险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亭行初字第0016号原告顾虎冬,男。委托代理人严立峰,盐城市亭湖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瑞岭,盐城市亭湖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盐城市劳动社会保险中心,住所地盐城市迎宾北路79号。法定代表人陈竹山,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徐灿,该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季文生,该中心工作人员。原告顾虎冬诉被告盐城市劳动社会保险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险一案,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顾虎冬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虎冬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虎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虎冬承担(已交)。审 判 长 郑朝芳代理审判员 何露露人民陪审员 董 叶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夏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