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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筠连委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刘家云与龚学平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刘家云,龚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筠连委执字第3号申请人执行人刘家云,男,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xxxxxxxx。被执行人龚学平,男,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腾达镇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家云申请执行龚学平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龚学平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家云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法发(2009)15号第三条第10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3)绍刑初字第7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被告人龚学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家云医疗费28711.94元;误工费16702.9元;护理费10021.7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58208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117444.54”元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友田审 判 员  周晓兵代理审判员  付泽勋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孙茂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