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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马×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朝刑初字第111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本科文化;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1月10日被羁押,次日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4)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郎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通过网络购买仿M1911型手枪置于家中。2013年11月10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北京市朝阳区华威西里54号楼2201号被告人马×家中,查获仿M1911型手枪3支。经鉴定,上述仿真枪为枪支。现查获枪支均已被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枪支弹药鉴定书,临时枪弹检验意见书,扣押清单,收缴危险物品清单,物证照片,民生银行交易明细,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搜查笔录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法制观念淡薄,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故本院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马×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辛祖国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付想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