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邹执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倪兴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倪兴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邹执字第806号申请执行人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倪兴义申请执行人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倪兴义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依据已经生效的(2008)邹商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书于2010年10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4月6日将全部借款执行到位。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08)邹商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士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