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关于邬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某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00433号原告邬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某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质新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6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胡质新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科宏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伍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