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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马民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杜得才与王学中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得(德)才,王学中,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马民初字第1150号原告杜得(德)才。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胡恒达,新沂市某某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学中。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得才与被告王学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杜得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雪莲人民陪审员  陈晓柱人民陪审员  洪其龙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沈 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