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马民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杜得才与王学中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得(德)才,王学中,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马民初字第1150号原告杜得(德)才。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胡恒达,新沂市某某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学中。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得才与被告王学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杜得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雪莲人民陪审员 陈晓柱人民陪审员 洪其龙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沈 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