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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高开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马永文与孙洪丽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永文,孙洪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高开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马永文,男,1962年1月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申请人孙洪丽,女,住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米沙子村站南岭屯5组。2014年3月30日10时,鲁关星驾驶吉ATE5**号奔腾B50轿车沿明斯克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福源街路口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路口时,遇有马永文驾驶无牌号两辆摩托车(后座载乘马亮)沿福源街由南向北行驶,轿车前部与摩托车左侧撞击,发生事故后,鲁关星驾车逃逸,事故造成马永文、马亮受伤,车辆损坏。经长公交认字(2014)第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鲁关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马亮、马永文不承担事故责任。孙洪丽为吉ATE5**号奔腾B50轿车车主。马永文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要求对被申请人孙洪丽名下吉ATE5**号奔腾B50轿车进行保全,并由案外人褚坤提供的吉AUG9**小型轿车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永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褚坤所有的吉AUG9**小型轿车车籍;二、查封被申请人孙洪丽名下吉ATE5**号奔腾B50轿车车籍。申请人马永文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郭鹏飞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越 关注公众号“”